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8/12/12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作、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自《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15〕51号)发布以来,为期三年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对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降本减负,推动宁波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预期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正式实施并全面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扩面提质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等五个基础性险种,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新的险种。相关保额和期限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一)全面推进保险服务领域全覆盖。推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范围从中心城区向各区县(市)延伸,实现各险种同步推进、平衡发展,并实现全市全覆盖。允许各类工程担保采用保险等方式进行担保,相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保费可在建设工程成本中列支。

(二)大力推行“保险+服务”。要打破传统业务模式,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与互联网相结合,施行“一站式”保险服务,实现投保流程数字化、互联网化,逐步推行电子保单。进一步简化投保流程和保单验真方式,鼓励保险机构与专业第三方平台机构合作,借助第三方专业能力提升保险服务效能,为行政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查询统计提供数据化服务平台,为建筑企业网上投保、查询、理赔提供便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机构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联,共同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信息化建设。

(三)提升保险风险防控和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要不断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投保企业保前的风险调查,增强保后风险跟踪与风险预警能力,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提升赔付责任认定能力。要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强、服务网络广的优势,强化能力建设,切实提升保险服务效率,实现惠企、便民。

(四)助推建设工程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保险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实施差异化的费率体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将建设工程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具体措施,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保险费用、简化投保程序;将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设工程“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五)不断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行业改革发展的新险种,推动建设行业相关保险创新突破,实现险种多元化,积极开展勘察设计责任险、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建设工程全产业链保险,加快培养既懂保险业务又懂行业管理、适应跨界融合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促进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的良性互动、健康发展。

二、推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市场有序竞争

(一)引入新的保险主体,实现适度市场竞争。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市级保险机构作为首席承保人,由两家首席承保人各自牵头联合其他保险机构组成两个共保体,共同负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以及险种推广运行,进行公平展业。共保体成员单位由首席承保人自主选择,每个共保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首席承保人资质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相关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确定。

(二)保险机构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避免无序竞争。参与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升保障能力,完善服务机制,提高专业水平。要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守规范、科学、严谨的保险规则和服务标准,制定实施相对统一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以优质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力,严禁通过恶意降费等手段扰乱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秩序。要分析宁波建设工程市场不同区域的个性化差异,积极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日常运营中的难点问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通过保险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改革发展。要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在本区域的覆盖面。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或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实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时,要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采用保险方式实施的条款,确保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落到实处。

各地金融办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规范运行加强指导,强化对保险参与主体的监管。

(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各首席承保人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季度报告、年度总结等工作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要调整工作思路和重点,从简单为企业减负聚焦到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上来。

(三)投保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范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发挥建设工程保险应有作用。投保单位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以及保险合同违约、事故索赔等情况将与其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挂钩,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宁波银保监局筹备组(宁波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12日

http://zfxx.ningbo.gov.cn/art/2018/12/12/art_2448_3270517.html